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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一些问题
发布时间: 2013-08-08   来源:互联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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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百度

三、单层公共建筑(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直通平屋面的安全出口。”

注意说的是整栋建筑,不是像高规那样每个防火分区设二个安全出口。本人认为,每栋建筑至少有二个外门,就是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建筑亦如此。有两个以上防火分区时,防火墙上的防火门作为一个疏散出口。这样,每个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安全出口和一个疏散出口。比高规低一些是可行的。

安全出口的定义建规已有,房间的门不一定符合安全出口的定义。第一项说的是一个门的房间的要求,而不是一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果这个门符合安全出口的定义,则一定是位于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墙上。我们做小型建筑设计时,设置一个楼梯时,不会在楼层设计有两个门的大房间,因为这样的房间还是一个安全出口。大房间一般设在首层,首层开有两个通向室外的门。

这里又出现了一个新概念:疏散出口,本人这样理解:房间的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和非疏散楼梯都可称为疏散出口。

第四项也把房间门和安全出口混淆了。看条文说明,上述四项是互相独立的,事实上是关联的。

设置一个疏散楼梯,应分别按楼梯形式来决定建筑层数。如一个非封闭楼梯控制到三层,一个封闭楼梯控制到六层,一个防烟楼梯控制到九层。同时对疏散通道、消防设施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这样就和国外接轨了。

把上述四项串联起来,本人试改成这样;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满足所有下列要求时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超过上述条件的房间的门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别通向两个安全出口。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门。

二、二层或三层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5.3.1的要求时,可设一个非封闭的疏散楼梯。六层及六层以下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x.x.x的要求时,可设一个封闭的疏散楼梯。楼梯间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同时,消防设施应符合表x.x.x的要求。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建筑(医院、疗养院、托儿所、幼儿园除外)符合表x.x.x的要求时,可设一个防烟的疏散楼梯。同时,消防设施应符合表x.x.x的要求。

三、单层公共建筑或公共建筑的首层(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如面积不超过20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四、设有不少于2个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时,其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2,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楼梯,但应另设一个门,这个门直通平屋面的另一个安全出口。

“第5.3.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接通向公共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应符合表5.3.8的要求。

注: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二、房间的门至最近的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如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表5.3.8减少5.00m;如房间位于袋形走道或尽端时,应按表5.3.8减少2.00m。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

三、不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应超过表5.3.8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

这里的问题是,当层数超过四层时,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多远合理?这是见怪不怪的问题。在审图和消防检测时,大家都心照不宣的按15m考虑。还有,超过15m怎么办?按第5.3.7条做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是这个 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应该有长宽高限制,本人认为长、宽不应超过30m.高度不能超过一层。即共享大厅不能作为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同时一栋建筑不能有两个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另一个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本质就是门厅,这个门厅的消防设施应按高规的前室进行设计。

按现行的建规,当层数超过四层时,楼梯间的首层只能设置直接对外的出口,或扩大的封闭楼梯间。现实是这个楼梯间在门厅内,且这个门厅并不符合扩大的封闭楼梯间的条件。

“第6.0.1条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宜超过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现在有许多占地面积超过150mX150m的商业建筑,如果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在功能上根本不行。如果不设,本人认为该建筑四面临街或设有环形消防车道[可走消防车的草坪亦应算作消防车道]可以突破这条限制。这样就和第6.0.6条 相同了。 还有人提出设置卷帘门,让消防车进入建筑内部,这更是不可取的。

“第7.1.4条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民用建筑如必须设置时,其两侧的墙身截面厚度均不应小于12cm。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将缝隙紧密填塞。”

防火墙上开防火门窗,应分特级、甲级,同时对不同级别进行面积控制,如果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和高规相同,则特级不受限制,甲级宜不大于3mX3m。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建规大于高规是没有道理的。

第7.4.1条没有对疏散楼梯间定义,建规只对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有定义。其实,建规的疏散楼梯间包括非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和防烟楼梯间。非封闭楼梯间指三面有墙,一面临空的楼梯间。二面有墙,二面临空的楼梯间,一面有墙三面临空的楼梯间都不能作为疏散楼梯。如大厅内的螺旋楼梯。但如果用防火卷帘进行封闭,也可以作为疏散楼梯。

现在,许多住宅、商店等建筑都设有防盗铁护栏,一旦失火,楼层房间内的人很难从窗户救下。建议护栏应有可开启部分,这样云梯车可以从窗户救人。

第8.6.1条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超过10个且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15 L/s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至少应有两条进水管与室外环状管网连接,并应将室内管道连成环状或将进水管与室外管道连成环状。当环状管网的一条进水管发生事故时,其余的进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用水量。

注:①七至九层的单元住宅和不超过8户的通廊式住宅,其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可为枝状,进水管可采用一条。

②进水管上设置的计量设备不应降低进水管的过水能力。

七至九层的住宅,包括商住楼,都要求设消火栓,这在实际设计中有不少问题。首先,在寒冷地区地区楼梯间不设暖气,必须采用干式系统;设置消火栓就需要设消防水泵结合器,提高了造价,也给维修增加了难度。建议改为消防水喉,这是因为消防水喉可以采用生活水,当然也不需要水泵结合器。同时每户设一个,只要求保证水压即可。

名词解释中应增加一些内容。如疏散楼梯,疏散出口等的定义。

责任编辑: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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