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0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线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储罐组、建筑物及仓储设施等。
4.0.3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4.0.6 液化烃、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腐蚀性及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构)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撑式的敷设方式。
4.0.9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生产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工艺装置、建(构)筑物以及储存可燃性、爆炸危险性物料的储罐区和仓储区,并不应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顶。
8.5.4
10 电力线缆、控制与电信电缆或光缆以及塑料管等严禁采用钎探或使用探铲等探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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