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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远“伪造公文门”:任志强喊冤
发布时间: 2010-08-2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投稿 
为保护公司利益,华远置业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2009年12月9日,华远置业与立丰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立丰公司。

任志强深陷“伪造公文门”(图片来源:百度)

就在“公文造假”的风波扑朔迷离之际,昨晚 (8月23日),华远地产发布了长达数页的澄清公告。在该公告中,华远地产披露了自2005年以来与立丰(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1001工厂和西安立丰御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纠结全历程。按照该公告的说法,之所以华远地产在去年退出御海公司,正是由于他们发现了合作方在华远入主之前的违规行为。

终止合作正因违规事项

华远地产称,2005年7月19日,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签署《合作建房合同》及《合作建房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1001工厂项目,并明确约定由1001工厂负责内部合作建房的报批手续,负责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立丰公司负责地方土地相关手续的办理。一年后的2006年7月20日,御海公司成立,立丰公司出资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此后在2007年1月25日,华远入主御海公司,华远方面持有御海公司80%股权,立丰公司持有御海公司20%股权。并约定立丰公司负责办理1001工厂项目土地审批、出让等前期手续的相关责任,在完成上述的工作前,御海公司仍由立丰公司管理和控制。

2007年6月10日,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签署了 《合作开发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明确了如下原则:在立丰公司管理御海公司期间,未经原北京华远书面确认的一切文件均不对原北京华远发生效力,相关后果由立丰公司自行承担。随后,立丰公司、1001工厂与御海公司签署《合同书》,明确约定将前期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所签署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移至御海公司,但前期的合同中立丰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概与御海公司无关,由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自行协商解决,御海公司的利益不受该等违约行为的影响。

随后在2008年,华远地产“借壳”在A股上市。

2009年7月22日,合作方1001工厂致函御海公司,告知“国土资源部在西安土地检查工作时发现办理合作项目土地手续时,备案资料有更改嫌疑,正在调查处理。同时总后土地局已函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中止办理该合作项目的一切手续。”公告称,华远地产收到上述信息后,立即要求立丰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及部门了解情况。

公告称,鉴于出现了上述问题,且立丰公司未按 《合作开发框架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全部义务的履行,导致1001工厂项目无法如期进行开发建设。为保护公司利益,华远置业向立丰公司提出了终止合作的要求,经过多次反复谈判,2009年12月9日,华远置业与立丰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华远置业持有的御海公司80%股权退回立丰公司,2009年12月16日,御海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的登记手续。截至2010年8月23日,华远置业已收回投资4300万元,剩余款项华远置业正在通过有关途径继续追索。

称未做信息披露符合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华远地产在该公告中解释,之所以没有将该事件的进展及时公告给投资者,是因为事件中华远地产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符合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鉴于原北京华远与立丰公司约定由立丰公司办理与土地有关的手续;立丰公司与1001工厂约定由1001工厂办理内部建房报批手续。华远地产与备案资料更改嫌疑无关。华远地产及其股东权益并未受到损害,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华远地产未作信息披露。

同时,由于“伪证”事件,在2010年8月2日,1001工厂作为原告,已经将御海公司、立丰公司和原北京华远作为三被告诉讼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华远地产在公告中解释,之所以未及时信披,是基于原北京华远于2007年10月18日向1001工厂所出具的《担保函》约定的生效条件为“自贵方配合将1001工厂项目转让至御海公司名下,并向御海腾交全部项目用地之日起”,但现在实际情况是:1001工厂至今并未向御海公司腾交全部项目用地,故华远地产认为所出具的《担保函》至今未达到生效条件,其无需对此承担担保责任。因该案标的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公告标准(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额的10%为1.7亿元),故当时未公开披露。对此案件,华远地产正在积极应诉,以保障自身权益。

华远地产称,国土资源部于2010年8月19日公开通报的1001工厂项目所出现的伪造公文事件与华远地产并无关联。

 

编辑点评:

任大炮最近很“头疼”

责任编辑: 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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