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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在听证会现场,旁听席上的市民代表倾听陈述人现场发言。(图片来源:腾讯)
昨天,来自业主、物业、政府部门等代表各方面立场、持不同甚至截然不同观点的各方代表齐聚一堂,在即将交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对备受关注、关系每户上海老百姓切身权益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听证。其间,对于业主欠交物业费的行为进行制约,甚至对其卖房给予限制的做法是否合理等焦点问题,各方代表在讨论中你来我往,针锋相对。
在昨天听证会的最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云耕说:“你们的意见我们会吸纳,修改以后我们还要进行审议表决。”他表示,在昨天的听证会就43条、64条等意见矛盾比较大的条款进行听证后,将要进入人大常委会的审议程序。
房产转移与物业费缴纳挂钩
争议点:第43条物业服务费的承担
业主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抵押登记时,应当同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已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相关凭证,但业主就物业服务费交纳争议金额提供相应担保的除外。业主已经提供担保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解读:通过限制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来达到迫使拖欠物业费的申城业主缴费的目的
“目前,上海共有住宅小区10870个,物业管理占到总量的72%,如果部分人不缴纳服务费,物业费的总额就会减少,对消耗的款项也会减少,从而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质量的打折,通过服务标准,特别是设备保养和维护等,最终损害的是住宅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身为《修订草案》的提案人,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刘海生昨天向市民代表解释为何要在《修订草案》43条通过限制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来达到迫使拖欠物业费的申城业主缴费的目的。
刘海生解释,对欠费行为在交易行为进行制约符合我国行业规范。如现行房屋交易时对水、电、煤气过户均要求无欠费记录,其他省市也有对欠缴物业费行为通过房地产登记进行限制的,如广州市。另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此问题也均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措施,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规定,管理团体可以剥夺欠缴费用业主的居住权,如我国的台湾规定,物业费欠缴义务跟随房屋交易转移,房屋买受人应当承当清偿所有房屋欠缴的物业费,无论经过几次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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