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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共用部分禁擅自经营
北京住建委发布“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开发商应每年公示前期物业收支
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开发商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的前期物业收支情况。北京市住建委昨天发布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并正式启用。今后,开发商在销售房屋前就要制定好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图片来源:百度)
“规约”为购房合同附件
据介绍,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及示范文本是《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它将作为业主入住后到成立业主大会这段时间里,开发商和业主对小区物业相关问题、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规约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开发商和业主签字后,就必须遵守。
与北京过去的临时管理规约相比,新版临时管理规约,首次分为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两个部分。其中,制定规范明确了开发商在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以及必须写入规约中的条款。如开发商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开发商不得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等。

(图片来源:百度)
开发商应向业主提交质保书
此前,临时管理规约曾经面向社会征求过意见。
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最终版的规约中增加了一些条款。如:新建房屋建筑,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业主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
此外,最终公布的规约中,还增加了小区内禁止行为的条款。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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