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建筑工地环卫设施及卫生出台新规
来源:互联网投稿 2013-09-02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环卫设施及环境卫生管理,保障和维护洁净有序的城市容貌,近日,我市新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建筑工地环卫设施及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通告》规定,今后,城市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建筑建设,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要求,配套设置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方案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移作他用。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硬化铺装,设置冲洗设施,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市区街路运行。同时,《通告》还对运送建筑垃圾的车辆、运输设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据了解,7月31日《通告》开始下发,9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阶段,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将进行整改。《通告》正式实施后,市环卫局将加大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建设施工运输单位有不文明施工运输行为,将按照规定标准对其严加惩处,处罚金额最高达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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